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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辽源市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来源:
-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 访问量:591
【概要描述】【概要描述】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行业协会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通报,按照行业规定加强自律与监督。发现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有
吉林省辽源市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概要描述】【概要描述】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行业协会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通报,按照行业规定加强自律与监督。发现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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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文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者地方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工作,是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运用监管手段,将文化市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红名单”,将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奖惩等措施的统称。
第四条 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可以纳入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评选标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的;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现场管理整洁有序,生产经营秩序正常的;
(三)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法定代表人未被法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无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对行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
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文化市场主体以及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文化市场黑名单
(一)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经营主体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1年(第一次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周期)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含2次)行政处罚的;
(三)被审批部门吊销许可证的;
(四)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审批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行政处罚的;
(五)未按要求对违法经营行为或重大安全生产、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改的;
(六)不配合或抗拒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调查的;
(七)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
(八)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第六条 “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筛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名单进行筛查,并将初步名单与辽源市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三)信息初审公示。将筛查后的初审名单在辽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众如对“红名单”有异议,可以在初审公示期,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自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四)信息公告。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内通过辽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辽源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七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筛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名单进行筛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以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初审公示。将筛查后的初审名单在辽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
(四)信息公告。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辽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辽源市信用信息系统。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自动移除“黑名单”,同时推送至辽源市信用信息系统。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第八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等)。
涉及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业务活动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九条 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2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十条 “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将“红黑名单”报送辽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由局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在门户网站发布,并推送至辽源市信用信息系统。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对列入文化市场“红名单”的经营主体,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示范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结合实际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三条 对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月至少进行2次检查。
(二)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期间,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不得评先评优和表彰,不得纳入政策试点、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行业协会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通报,按照行业规定加强自律与监督。发现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四)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信息,由列入机关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市场监管局、通信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单位加强监管,予以联合惩戒。
(五)按照相关规定,将黑名单数据提交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社会诚信体系予以应用,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根据黑名单大数据的比对,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对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地区开展专项检查、在线监测、重点检查等整治行动。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举报电话:12318)。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