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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州市建立房产经纪红黑名单制度
- 来源:
-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 访问量:804
【概要描述】【概要描述】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我市制定《青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名单暂行办法》,对在青州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及经纪人员进行诚信评价管理,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
山东青州市建立房产经纪红黑名单制度
【概要描述】【概要描述】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我市制定《青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名单暂行办法》,对在青州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及经纪人员进行诚信评价管理,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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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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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我市制定《青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名单暂行办法》,对在青州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及经纪人员进行诚信评价管理,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红黑名单”。
诚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变更、注销,是否依法开展经纪活动,经纪活动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经纪人员是否依法提供经纪服务,经纪行为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等。
“红名单”是指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因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年度信用考核中取得“优秀”等级的守信记录名单。“黑名单”是指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因严重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或在年度信用考核中被列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失信名单。
“红黑名单”按年度公布,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起1年。“红名单”主体在公布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为“黑名单”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经认定,可以取消该主体的“红名单”公示;“黑名单”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经认定,可进行信用修复,减少该主体“黑名单”的公示期,最低为6个月;公布期限届满前,“黑名单”主体未有效整改的,继续公示。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诚信档案通过数据交换归集入青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推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被列入“红名单”的,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等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资金支持、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评选表彰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