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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关于对疫情期间“五类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 来源:
-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 访问量:557
【概要描述】【概要描述】 为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切实发挥信用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运行有序的作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概要描述】 为全力做好当前
山西临汾:关于对疫情期间“五类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概要描述】【概要描述】 为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切实发挥信用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运行有序的作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概要描述】 为全力做好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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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切实发挥信用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运行有序的作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对疫情期间有“五类违法行为”的个人,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后,建立失信信息共享机制,将失信信息归集到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对新冠疫情肺炎防控期间有下列“五类违法行为”的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1、刻意隐瞒新冠肺病史或症状的行为,以及刻意隐瞒在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刻意隐瞒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行为。
2、疫情期间非法聚众的违法行为,如聚众赌博、不听劝阻长时间多人聚集娱乐的行为。
3、恶意逃避设卡检测的违法行为。
4、隐瞒或谎报隔离情况的行为。
5、哄抬物价,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实施联合惩戒的条件和范围
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以上“五类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三、实施联合惩戒的程序
1、对“五类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应在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并报临汾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处罚信息汇总表详见附表。
2、市信用办将在“信用临汾”网站公示“五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3、临汾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联合惩戒规范性文件,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4、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后,做出信用承诺、参加信用培训后,依申请进行信用修复,市信用办通过“信用临汾”网站公示,停止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