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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办法动态管理房企信用评价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7-22 08:00:00
- 访问量:742
【概要描述】为规范山东省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近日研究
山东出台办法动态管理房企信用评价
【概要描述】为规范山东省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近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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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山东省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近日研究制定《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全省尽快实现统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其中,被评为信用C级企业将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6个月);不得承接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省、市、县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列为必检企业,增加检查频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从严控制资质、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适当提高预售许可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严格预售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不得参与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向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情况,进行联合惩戒或风险提示,禁止企业参加新的土地招拍挂出让等。
房企获表彰可提升良好信用信息
“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相关负责人在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省住建厅有关人士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组成。基础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资质情况、经营业绩、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及服务质量、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等。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执(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担任职务、从业资格、执业经历、业绩等。
根据办法,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房地产相关表彰的,获得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房地产业协会、建筑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或表彰的等。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违反本行业规范、公约的,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等。
信用信息无障碍交换共享和共用
办法指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房地产信用信息。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取同级人民银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共享的行业信用信息。
通过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服务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政务服务平台的融合,实现办法所规定的信用信息与人民银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及行业组织无障碍交换、共享和共用。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不得对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询,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开发企业信用实行动态评价 办法要求,山东省实施开发企业信用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分值=信用基础分+优良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分值。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山东省将把AAA级企业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建议相关单位给予政策扶持;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许可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优先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行政便利措施,并可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可降低5个百分点;在行业内表扬奖励、试点创新等方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优先推荐;具备推荐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100强资格。
通过建立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山东省将对产生失信信息企业的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措施,使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具体措施包括约谈C级企业相关责任人;被认定有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撤销相关责任人行业内荣誉称号,禁止其参与评优评先;计入相关责任人失信信息。
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